2024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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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送货撞伤人,收货人发货人同时成被告

盐山法院:责任由司机自行承担

本报讯 (记者 刘冰祎 通讯员 宫海军 李晓庆)盐山的李某驾车为一家材料批发部运送货物时,将一名行人撞伤。受伤行人将李某、材料批发部负责人和收货人一起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伤者的损失由司机李某自行承担。

李某有一辆货车,曾多次为盐山一家材料批发部拉送货物。有需要时,材料批发部的负责人就会联系李某,待李某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双方再结算费用。在一次送货途中,李某不慎将一名行人撞伤,造成对方五级伤残。后来,受伤的行人不光向法院起诉了李某,还将材料批发部负责人和收货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应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进行长期、稳定的管理,并按期向提供劳务一方支付相对固定的报酬。在这起案件中,李某与材料批发部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因此,双方属于运输合同关系,李某提供的是运输行为而非劳务。

最终,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材料批发部负责人和收货人不担责,受伤行人的损失由司机李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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