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针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中容易影响建筑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的行为作出规范,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明确责任范围
《规定》明确了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监管主体、行为主体责任范围。在纵向上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监管体制,明确住建部门、乡镇、街道等各级各类监督管理主体职责。横向上厘清了装修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边界,明确规定装修人承担装饰装修安全主体责任。实施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与装修人的约定或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严格禁止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针对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规定》明确,住宅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严格禁止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使用荷载等行为。对装修中涉及拆改燃气设施、动用明火、改造或停用消防设施等行为,《规定》明确了监管措施。
按照《规定》,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承重结构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影响建筑安全的情形时,应当进行安全性鉴定,经鉴定认为存在危险的,不采取措施解除危险不得进行装修。
完善告知登记制度
针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散发、隐蔽问题,《规定》完善了告知登记制度,要求装修人在开工前应向乡镇、街道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相关材料,收到材料的单位应将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当场告知装修人,并按规定将材料报住建部门登记,既保证装饰装修工程得到有效监管,又从源头上加强装修安全有关要求的宣传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