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于晓晴 记者 张楠)近日,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一审判决当事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人介绍,盐山的赵某曾为盐山县某公司提供劳务工作。在提供劳务期间,赵某不慎受伤,导致小手指骨折。赵某受伤后,盐山县某公司为赵某垫付了医药费用。赵某出院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与盐山县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部门确认盐山县某公司与赵某存在劳动关系后,盐山县某公司不服裁定,起诉到盐山县人民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杨某介绍劳务人员去盐山县某公司工作,自己从中赚取“中介费”。赵某经杨某介绍,仅于2022年10月26日为盐山县某公司工作过,日结工资350元。这笔钱当天就由杨某转交给赵某。
盐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赵某经杨某介绍从事劳务活动,由杨某为其安排工作内容,杨某从中提取每人每天5元的利润。杨某与盐山县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并没有直接关系。赵某未能提供盐山县某公司向他支付工资的凭证及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证件、招用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故不能证明盐山县某公司与赵某存在劳动关系。赵某不在盐山县某公司长期稳定工作,也不受该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故盐山县某公司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盐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盐山县某公司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