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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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的抚养费”,还能再要吗

本报记者 夏青

【读者求助】 近日,市民赵女士向本报记者求助:儿子在今年5月份与儿媳离婚,当时儿媳刘女士为了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做出了不要抚养费的决定,将此条件写入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孩子一直跟刘女士生活。但最近,刘女士突然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赵女士的儿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每月1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赵女士表示,当时离婚时抚养费是刘女士自愿放弃的,现在又起诉要抚养费,这种要求法院能支持吗?

【律师说法】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的李广玲律师。

李广玲表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父母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应持认真、严肃态度,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离婚时自愿放弃抚养费,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必要时”之情形,比如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发生重大变故、经济状况严重下降,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大幅增加等,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李广玲说,赵女士的儿子和刘女士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孩子由刘女士抚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两人离婚前,孩子已在读幼儿园,刘女士在离婚时知情并同意放弃抚养费,故幼儿园保教费不属于子女实际需要新增加的情形;对于餐费、生活用品支出费用,民事调解书关于子女抚养费约定距今仅半年时间,生活水平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综上,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法院对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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