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联合发布《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谁产生,谁付费”
根据《办法》,我市高速合围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征收方式
高速合围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属地征收。
1.凡纳入城市供水管网服务范围的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和非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委托沧州市供排水公司代收代缴。
2.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及代收范围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和非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辖区税务部门按照辖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入库。
收费标准
(一)由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按户计收,计收标准:3元/户·月(含暂住人口)。
(二)由单位缴纳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初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按上年末在册教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高中、大中专院校按上年末在籍学生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1.三级甲等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6元/张·月;其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3元/张·月;诊所类(不含医疗垃圾)实行定额计收,计收标准:6元/个·月。
2.旅店、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3元/张·月。
3.大型商场(含大型家具、家电卖场)、商城、购物中心、超市(含以场地、柜台出租形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按实有从业人数计收,计收标准:2元/人·月(由管理者或经营者统一代收代缴)。
4.各类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或门店计收,计收标准:5元/摊位·月(由市场管理者或经营者统一代收代缴)。
5.其他行业的室内经营性门店(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计收标准:0.5元/平方米·月。
6.室内餐饮业按餐桌桌位数计收,计收标准:2人—7人桌,3元/桌·月,8人—10人桌,5元/桌·月。
7.交通运输业按车辆计收,计收标准:中、小型客车(不含出租车),3元/辆·月;大型客车,5元/辆·月(由各客运站代收代缴);市内公交车,5元/辆·月(由公交公司代收代缴)。
缴费期限
缴费人以月、季度或年度为缴费期限。
免征范围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凭有效证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各类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辖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办理免征手续,辖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将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告知受委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