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冰祎 通讯员 宫海军 李晓庆)继父张某去世后,盐山的李某就继承遗产一事与张某的亲生儿子起了纠纷。盐山法院结合李某赡养继父多年的事实,判决李某对继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李某成年后,他的母亲与张某再婚组成家庭。此后的10年里,李某一直与母亲还有继父张某共同生活。张某的亲生儿子张小某常年在外地很少回家。李某将张某当成亲生父亲对待,不仅平时照顾着张某的日常起居,而且还在张某生病住院时悉心照顾对方。
张某去世后,李某认为他作为继子为张某养老送终,有权参与张某的遗产分配。不过,这遭到了张小某的反对。张小某认为,他才是张某唯一的亲生儿子,应继承张某的全部遗产。李某为此与张小某起了纠纷。后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受到继父母抚养教育等,双方存在抚养关系的,在继父母去世后一般享有继承权。不过,抚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和照顾。这起案件中,李某在其母亲与张某结婚时虽已成年,但他对继父张某尽到了赡养义务,而且是长期、持续、稳定的。因此,李某也应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