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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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前 年休假没休

盐山法院判决 原单位付钱

本报讯 (记者 李圣哲)盐山一职工离职后,因公司未给其依法缴纳社保及未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向盐山法院提起诉讼。日前,盐山法院判决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了解,李某曾在一家公司财务部从事出纳工作。离职后,李某因公司未给其依法缴纳社保及未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等,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后,李某因不服仲裁裁决,向盐山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0000元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元。

盐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经查明,李某在该公司工作已满10年,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故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0000元(3000元/月×10个月)。此外,李某主张公司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因此,李某主张离职前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1379元(3000元/21.75天×10天),符合法律规定,盐山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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