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冰祎 通讯员 宫海军 刘义德)盐山的李某向生意伙伴张某借了8万元后一直未还。李某去世后,张某与李某的两个儿子就“父债子还”还是“人死债消”始终无法谈妥。最终,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的两个儿子需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偿还这笔债务。
李某生前从事建筑行业,经常向合作伙伴张某赊购钢材并向其借款。后来,李某资金周转有困难,向张某借款8万元。李某给张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随后,张某将8万元转给了李某。
转眼到了该还钱的日子,李某迟迟不还钱。半年后,李某因病去世。这期间,张某始终没能收回此前借给李某的那8万元钱。他找到了李某的两个儿子,希望他们替过世的父亲还钱。李某的两个儿子认为“人死债消”,不愿偿还。双方协商不成,张某向法院起诉了李某的两个儿子。
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不过,被继承人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需要而所欠债务或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而被迫欠下债务时,该债务不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应由继承人负无限清偿责任。
这起案件中,李某的两个儿子均为李某的遗产继承人,且二人均未放弃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的两个儿子需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对这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