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自今日起施行。
餐厨垃圾或被混入生活垃圾处理,或被随意倾倒入下水管网,或被私人收集用来直接喂养畜禽等,危及食品安全,污染生态环境。该条例对这些突出的违法行为,作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
其中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由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