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拿到南皮法院的判决书后,南皮的刘某某和张某某作为一笔借款的担保人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7张借条,两人只在第一张借条上签字担保,为何法院会判决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事情要从去年5月说起。
连打7张借条
担保人成被告
南皮的刘某和王某都是生意人,两人因生意上的往来相识。去年5月,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刘某向王某借了150万元。双方约定还钱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3万元。
当时,刘某给王某打了一张借条,并找来了两人共同的朋友刘某某、张某某为这笔借款作担保。刘某某和张某某在借条上的担保人处签了字。借条上明确写明:担保人就借款约定自愿作为连带担保人。
眼见借款即将到期,无法还钱的刘某又给王某打了一张新借条,将还款时间后延。由于无能力还钱,刘某不断打新借条,将还款时间后延。除了在第一张借条上签字外,两名担保人均未在后续借条上签字。
在第7张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刘某仍没能按约偿还这笔借款。去年11月20日,王某只好将刘某起诉至南皮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并要求刘某某、张某某对这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面对王某的诉求,刘某某、张某某均认为,刘某后续给王某出具的6张借条算是新的借款合同,与第一张借条无关,自己不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借钱者被判还钱
两担保人均担责
南皮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向王某借款150万元,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本案中,王某和刘某后续签订的6张借条中,内容并未有实质性改变,主要是延长了还款期限,两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未受影响。因此,两名担保人仍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两人以借条是新的借款合同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说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南皮法院认为,刘某某、张某某在第一张借条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借款期限一个月。王某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的时间在“保证期间”内。王某要求刘某某、张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法院予以调整。
南皮法院最终判决:刘某5日内偿还王某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刘某某、张某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