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丽 记者 唐慧)近日,东光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原来,东光的王某先后在张某的工厂定做了20余万元的包装袋。王某只支付了部分货款,仍欠张某15万余元。张某向王某索要剩余货款,但王某借各种理由拖延不还。张某将王某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剩余拖欠货款及利息。
王某辩称,他是为客户李某“搭桥”,向李某介绍了张某的工厂。李某下单后,张某将生产好的包装袋邮寄至他的工厂,由他的工厂对包装袋进行无纺布填充后,再将成品发货给李某。因此,真正与张某建立定做合同关系的是李某。
为查明事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举证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张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内容、发票抬头信息等证据均可体现出张某、王某的两家工厂进行定做业务往来,王某无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依据举证质证情况,法官对两人释法明理,进行调解。经过法官努力,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给付张某货款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