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3日
第10版:10

“本科双非”遭遇求职歧视——

第一学历不好,就像留了“案底”

参加“秋招”的李敏(化名)最近很受伤——即将从北京某“985”高校研究生毕业的她,连续被几家心仪的企业拒之门外,“只因我本科毕业于一所名不见经传的普通院校。”她说。

一个场景让她印象深刻:一家企业的人事管理人员进行面试时直接问她:“你本科毕业于××大学,我怎么没有听说过这所大学?”简单寒暄了几句后,对方将简历递回到她手中,面试就此结束。与她一起去面试、本科毕业于一所“985”院校的同学,得到企业人事管理人员青睐,双方聊了很久,李敏的同学最终被录用。

“我的自尊心被按在地上摩擦,第一学历似乎成了我的‘污点’。”李敏不禁发出这样的感慨。

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像李敏一样,在就业中因第一学历受挫的人不在少数。

用人单位看重第一学历

求职者感到被歧视

李敏是重庆人,原本成绩很好的她因高考前生了场大病而高考发挥失常,成绩只够就读于当地一所普通院校。进入大学后,为了提升自己,她学习非常刻苦,不但拿到了国家奖学金等奖项,还成为该校首个考入北京某“985”院校读研究生的学生。

“当时我很自豪,很多学弟学妹都说,我让他们看到了无限可能。”李敏告诉记者,自己当年高考失利的阴霾也一扫而空。

然而,读研期间,李敏的自豪感在一点一滴消失,不仅因为她发现自己跟同学相比没有什么优势,很多同学本科就读“985”院校,学习成绩也很好,更重要的是,“本科双非”(非“985”和“211”院校)标签似乎一直伴随着她,哪怕是寒暑假实习,用人单位似乎都很看重“这个”。

让她尤其无奈的是此次“秋招”的经历。李敏向一些心仪的企业投出了简历,大多杳无音信。她发现,这些企业大部分需要求职者填写第一学历,分了三档:“985”院校、“211”院校、普通本科院校。她无疑属于第三档普通本科院校毕业的求职者。

后来,李敏“学乖”了,在简历上写学习经历时只写研究生阶段,但面试时仍会被问到本科毕业院校的情况,而当她说出本科毕业院校时,伴随而来的往往是面试官意味深长的眼神和匆匆收尾再无后续的面试结果。

“我觉得我遭遇了第一学历歧视,细想之下真的很难过。”李敏说。

在浙江杭州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李女士证实:“我们公司领导比较看重学历,因此只招聘‘985’‘211’院校毕业的研究生,如果应聘人数比较多,则综合考虑求职者本科毕业院校。”

正因为这种现象较为普遍,社交平台上有关讨论也很多。“第一学历是永远的伤吗”“上午向企业人力部门申请入职,下午被企业人力部门电话告知只收‘双一流’高校毕业学生”等帖子引发热烈讨论。有受访毕业生更是用自嘲的口吻向记者“吐槽”,“第一学历不好,就像留了‘案底’”……

违反法律有失公平

产生不良价值导向

实际上,“第一学历”本身就是个伪概念。

2021年9月,有网友在教育部互动留言提问:“请问专升本(非成人高招专升本)毕业后的第一学历是专科还是本科?”

教育部答复称: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教育和技能训练的学习经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及文件中没有使用“第一学历”这个概念。

据公开数据,目前,我国有高等院校3000余所,其中“985”“211”“双一流”高校仅有百余所,占比约为0.4%。也就是说,所谓第一学历是“985”或“211”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只是极少部分。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企业招聘时注重第一学历涉嫌就业歧视,侵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第一学历既不是法定概念,也不等同于业务能力,反映的仅仅是应聘者曾经的学习经历和背景。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第一学历进行限制并基于刻板印象对应聘者区别对待,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杨雅云说。

受访专家认为,劳动法律没有明确列举包括第一学历歧视在内的学历歧视,原则性的规定难以应对各种就业歧视现象,为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第一学历歧视行为留出了“空子”。

法律层面予以明确

发布案例警示企业

我国历来重视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指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扭转“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要按照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考条件、确定学历层次,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

法律层面,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之一,即“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就业是民生之本。根据教育部数据,我国2024年高校毕业生数量预计达到1187万人,如何减少和避免他们在找工作时遭遇第一学历歧视呢?

受访专家认为,首先需要在法律层面对包括第一学历歧视在内的学历歧视形式予以明确。

杨雅云建议,由立法机关对就业促进法相关条款予以解释,或者在修订就业促进法时将学历歧视予以列举,为社会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不妨考虑将其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适用范围,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履职,发挥典型案件示范作用。”杨雅云说,同时,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平等就业权纠纷相关案件审判工作,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以个案为抓手依法惩治用人单位实施的第一学历歧视行为。

据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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