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张利娜 记者 唐慧)机动车轧到的石块迸起砸到人,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呢?近日,海兴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侵权责任案件,判决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依法应当承担赔付义务。
去年11月,海兴的张某在一家机械厂施工时,被王某驾驶的吊车轮胎轧飞的石块砸到右脚,造成右踝部挫裂伤、右内外踝骨折。张某为此住院治疗7天。王某为吊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吊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某与王某、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将王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海兴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和某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5321元。
某保险公司认可王某的投保情况,但认为此次事故并非发生在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不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因此拒绝赔偿张某的损失。
海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王某的吊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王某的吊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王某的驾驶行为不存在过错,这起事故为意外事件。
同时,海兴法院认为,依据保监会在《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中的回复,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交强险条例。最终,海兴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2568.86元。很快,某保险公司就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轧飞石块砸到受害人,虽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投保的保险公司仍然不能免责,依法应当承担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