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玲
【读者求助】 近日,读者高女士向本报帮办记者求助,她在沧州打工,去年8月,和同事合租了一套两居室。当时双方商议后拟订的租房合约,只针对租金以及房屋内物品损坏等问题进行了约定,未提及临时退房或收房应该做出怎样的补偿。
前段时间,高女士和室友与房东又续签了一年的合同,且缴纳了一季度的房租。可是不久之后,房东多次带人来看房,说要卖房子,让她们尽快搬走,承诺退给她们剩余的房租以及押金。
高女士说,房东临时毁约,让她们措手不及。她想问问房东是否应该给予赔偿。
【律师说法】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的刘红卫律师。
刘红卫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租房合同没到期,出租方要出售所租赁房屋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即使承租人不购买,在租赁期限内仍然可以承租该房屋。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以上的法律规定习惯上叫做“买卖不破租赁”。高女士与出租人签订了租房合同,即使出租方出卖房屋,也不影响高女士的租赁权,高女士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租赁至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当然,高女士与出租方也可以进行协商,由出租方对高女士及室友进行补偿,双方达成合意情况下解除租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