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21日
第07版:07

南皮的陈某干完活后搭乘工友孙某的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电动三轮车撞到树上,陈某受伤——

搭车出事故,责任谁来负

本报记者 唐慧 本报通讯员 肖晴 张曼

近日,南皮的陈某终于拿到了别人赔付的费用。

原来,陈某受雇干完活搭乘工友孙某的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转弯时不慎撞到了树上,造成陈某骨折。陈某将孙某和雇主刘某起诉,要求两人承担医疗费等费用4.57万元。

南皮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孙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孙某对陈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雇主刘某对陈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陈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

搭车出事受伤

为索赔打官司

南皮的刘某建鸡棚养鸡。去年9月12日,刘某的鸡棚有一批鸡要出栏,因此他雇陈某和孙某连夜到鸡棚抓鸡。

直到第二天上午9点,孙某和陈某才忙完。回家时,陈某未乘坐雇主刘某提供的车辆,而是选择搭乘孙某的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转弯时不慎撞到了路边的树上,造成电动三轮车侧翻、陈某受伤。

陈某随即被送进了南皮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过医生诊断,陈某锁骨骨折。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一周,花了约9000元医疗费。

陈某找相关机构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今年4月,鉴定结果显示,陈某的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

随后,陈某向孙某和雇主刘某索赔。由于三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陈某将孙某和刘某起诉至南皮法院,要求孙某和雇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89万元。

被告同意赔偿

赔偿金额成焦点

在陈某住院期间,刘某垫付了1000元,孙某垫付了2200元,因此陈某向法院主张赔偿金额为4.57万元。

面对陈某的索赔,刘某认为,他雇佣陈某干活,陈某又是在下班路上遇到的事故,赔偿陈某一部分费用是应该的,但陈某索赔的金额不应过高。

孙某称,自己好意让陈某搭乘三轮车回家,途中出事造成陈某受伤。他认可对陈某进行赔偿,但对赔偿金额并未表态。

陈某认为,他和孙某干完活回家时遇到事故受伤,雇主刘某理应承担大部分赔偿金。

法官了解情况后,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官依法判决

车主雇主都担责

南皮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孙某与陈某共同作为雇员提供劳务。劳务结束后,陈某乘坐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因孙某个人驾驶原因导致车辆侧翻,致使陈某受伤。孙某是造成陈某受伤的直接原因。鉴于孙某同为雇员并无运送陈某的义务,孙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应当适当减轻孙某的赔偿责任,酌定孙某承担陈某各项经济损失的50%。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刘某给陈某多次发放工资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三方陈述可证实,陈某与刘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根据孙某的陈述,陈某提供劳务结束后,应当乘坐刘某提供的车辆回家,而非乘坐他的电动三轮车。由此可知,按照以往工作惯例,刘某应当负责为陈某和孙某解决提供劳务期间的运送车辆。陈某和孙某在回家途中,亦属于提供劳务期间。但陈某自行乘坐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自身存在过错,因此陈某承担自身各项经济损失30%的过错责任,雇主刘某承担20%的补偿责任。

近日,南皮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陈某8700余元,孙某赔偿陈某2.2万余元。

2023-09-21 本报记者 唐慧 本报通讯员 肖晴 张曼 南皮的陈某干完活后搭乘工友孙某的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电动三轮车撞到树上,陈某受伤—— 2 2 沧州晚报 content_104659.html 1 搭车出事故,责任谁来负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