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青
【读者求助】 近日,市民时女士向本报记者求助,暑假期间,她带8岁的儿子去某游乐场玩蹦床。玩了3个多小时后,带孩子回家洗澡时,孩子说脚趾疼,走路一瘸一拐。她以为孩子玩累了便没在意,但晚上睡觉前却发现孩子脚趾肿了起来,随后带他到医院检查。
经检查,孩子脚趾骨折。时女士认为是在玩蹦床时造成的,便去找蹦床老板索要赔偿。而老板说当时已经让时女士进入场地看护孩子,他不应该负全部责任。时女士想咨询一下律师,孩子受到伤害,到底该谁负责?
【律师说法】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的李广玲律师。
李广玲认为,8周岁的儿童在游乐场玩耍时受伤,游乐场是否担责,首先要分析游乐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蹦床具有相当的弹性,儿童在游乐设施内玩耍,难免会发生意外和事故,游乐场中心作为管理者应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足够的安全提示,尽到巡视和监督的义务,比如在游乐场所内安装监控,随时派专人巡查,竖立安全提示的警示牌,要求或提示家长进入场内陪同等方式。如果游乐场未做到以上的安全提示义务,造成儿童受伤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李广玲说,时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保障其人身安全。事发时家长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所以孩子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应由游乐场承担部分责任比例,孩子家长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比例分配,要看双方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双方各自承担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