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08日
第02版:02

公办托育机构

不得收取采暖费空调费

近日,省发改委、省卫健委发布通知,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

公办、民办非营利性、普惠型托育机构的收费项目为托育费,以及包括伙食费在内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托育费可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度或季度收取。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公办托育机构不得收取采暖费、空调费等其他费用。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由经营者据实收取。

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天至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

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托育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原则上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023-09-08 公办托育机构 2 2 沧州晚报 content_103475.html 1 不得收取采暖费空调费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