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冰祎 通讯员 宫海军 白峻屹)盐山的王某将信用卡借给同事邢某,邢某透支10万余元却不还款,双方为此起了纠纷。日前,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邢某需按期偿还王某101700元。
王某和邢某是多年的同事。此前,邢某资金周转困难,希望王某帮忙。考虑到双方情谊,王某没想太多,就将自己名下的3张信用卡借给了邢某。随后,邢某通过POS机陆续从王某的3张信用卡里透支了101700元。
眼看快到还款日了,邢某却迟迟不还3张信用卡里的欠款。王某十分着急,多次催促邢某还款。邢某却总找各种理由推脱,还说刷走的钱只在他的账户走了个“过场”,实际最终到了表哥何某的账户里。因此,邢某表示,他虽然借走了信用卡,但并未“借钱”。
后来,3张信用卡的还款期限已过,不仅产生了利息,王某的个人信用也受到了影响。无奈之下,王某将邢某告上了法庭。
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卡持卡人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出借的是信贷资金,依法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持卡人与借用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至于邢某所说的后续资金流转去向,不作为这起案件的参考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101700元。王某也因出借信用卡的行为承担了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其个人信用也受到了影响。法官提醒,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不要随意出借、出租、出售,否则不仅违反了与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还存在许多未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