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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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 方便群众“身边办”

近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在9月4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保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

国家医保局将持续深化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清单和操作规范,推进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积极推进实现医保服务“同城通办”。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渠道办理。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进医保经办全流程数字化服务,加快推进医保服务“网上办”“掌上办”,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提升医保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可办率。

《条例》规定,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加快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持续推动服务下沉,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积极将医保信息查询、异地就医备案等高频服务事项下放至乡镇(街道)、甚至是村(社区)来办理,方便群众“身边办”。

《条例》规定,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加强医保标准化窗口建设,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推进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信息服务,为群众提供贴心暖心的医保服务。同时,全面落实“好差评”制度,开展医保经办管理服务评价,不断提升医保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此外,《条例》规定,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条例》要求,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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