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遗嘱有效,冯某所留房产应归冯某某所有……”近日,东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冯某某因对叔叔冯某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获得冯某遗留的房产。
老人因病去世
房产被侄子继承
东光县冯某的妻子及唯一的儿子均先于冯某去世。之后,冯某的侄子冯某某一直照顾他的日常生活,并承担起他看病就医等事宜。
冯某生前有一处房产,属于他个人的合法财产。2019年12月,冯某因病去世。他病逝前,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了侄子冯某某。
冯某去世后,冯某某为他操办了丧葬事宜。之后,冯某某继承了叔叔冯某留下的房产。
为争夺继承权
老人孙女打官司
2022年3月,冯某的孙女张某(随母姓)将他的堂叔冯某某告到东光县人民法院,提出要继承冯某留下的房屋。
对于张某的诉求,冯某某并不认可。他认为,他为叔叔冯某操办丧葬事宜,有权利获得房产。冯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代书遗嘱及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
张某认为,冯某某提交的代书遗嘱上并没有她爷爷的签名,不能作为证据。她认为,她的爷爷有老年痴呆症,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因此冯某某提供的遗嘱无效。另外,为冯某某作证的人都是冯某某的亲友,不能作为证人。
法官走访调查
认定遗嘱有效
为了查清此案,东光县人民法院法官多方调查走访,并对冯某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法官经审理查明,张某是冯某的孙女,在父亲去世后改随母姓,是冯某唯一合法的代位继承人。冯某某是冯某的侄子。自冯某的儿子去世后,冯某某一直照料冯某的日常起居,并在冯某生病就医等方面给予了冯某主要扶助。在冯某去世后,冯某某还操办了冯某的丧葬事宜。
结合冯某的病历、冯某生前在银行办理业务的影像以及在业务凭证上按手印等情形、设立遗嘱现场视频资料、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等情况,法官认定将房产赠与侄子是冯某的真实意愿,属于赠与行为。冯某行动不便,不能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按了手印。冯某按手印的行为与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份代书遗嘱实质上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结合冯某某履行了对冯某的生养死葬义务,法官依法认定冯某所留房产应归冯某某所有。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二审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