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原则、缴费主体、管理方式及权限和减免政策。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未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可暂不缴纳。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和调整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等相关政策。
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未分类的混合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明显高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推进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改革。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非居民厨余垃圾,逐步建立计量收费机制;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的地区,在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应以适当比例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扣减。
逐步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实际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实行加价,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加价幅度,拉大价格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