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儿子购买婚房后,母亲认为多年来儿子并未尽孝,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购房款。记者从北京东城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判决,370万元购房款应被返还。
儿子三年
没给母亲打过电话
杨晴(化名)是一名单身母亲,此前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东城区的房子。杨阳(化名)是杨晴的独子,留学前他和母亲一直生活在这套房子里。2017年,留学回国的杨阳参加工作。想到儿子已到适婚年龄,杨晴决定卖掉名下的房子,用卖房的钱置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将来和儿子一家一起生活。
2018年5月,杨晴将房子成功卖出了370万元。之后,杨晴分多笔将钱款转给杨阳,用来购买通州区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子。当年9月,杨阳取得房子的产权证,产权证上写明,房子为杨阳单独所有。
2019年6月,杨阳结婚,杨晴与杨阳夫妇一起居住在新买的房子里。婚后没多久,儿媳就与杨晴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此后,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杨阳与杨晴的关系不断恶化,杨阳和妻子随即搬了出去。2019年10月,杨阳的妻子再次与杨晴发生争吵,杨阳一怒之下,将杨晴的微信拉黑。
此后三年多的时间里,杨阳甚至连一个电话都没给母亲打过,有什么事都是通过其他亲属转达。杨阳也曾多次向亲属表示,希望母亲从房子里搬出去。
母亲起诉儿子
索要购房款
看到儿子给亲属发的微信,杨晴感到非常寒心。她向东城法院起诉,要求杨阳返还购房款370万元,以备将来养老之用。
庭审中,杨晴和儿子杨阳对于钱款的性质各执一词。杨晴认为,自己从未表明370万元是赠与杨阳的,应认定为借款;杨阳则认为,这370万元是母亲赠与自己的。
杨晴表示,由于是母子关系,所以没有签署借款协议和借条。虽然在子女经济条件有限时,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法院判决:
返还370万元购房款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晴向儿子杨阳支付的370万元款项性质应如何认定。
该案中,杨晴作为单身母亲,将原有住房出售后名下已无任何房产,而儿子杨阳因其妻子与母亲存在矛盾,已经三年多未与母亲联系,未尽到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如果将案涉款项认定为赠与,则在母子关系不睦的情况下,母亲不仅积蓄全无,还可能面临被儿子赶出家门的风险,因此,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亦不应将案涉款项性质认定为赠与。
最终,东城法院认定杨晴向杨阳支付的370万元应为借贷,判决杨阳返还杨晴借款本金370万元。
据《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