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青
【读者求助】 近日,市民郑女士向本报记者求助,她老伴今年65岁,半年前在去单位开会的路上出了车祸,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是双方各一半。在保险公司定损后,她老伴要支付近3万元的赔偿金。事后,郑女士向老伴单位提出事故发生在去单位开会的路上,单位应该支付部分赔偿金,但单位以老人出车祸当天是歇班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
“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这件事情我老伴算不算工伤,能不能要求单位承担相应责任?”郑女士问。
【律师说法】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的李广玲律师。
李广玲说,这个问题需要分析工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几个法律概念。
1.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只要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或相关职业病,都应该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但是工伤认定一般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60周岁以上的男性职工或55周岁以上的女性职工属于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不能认定工伤的。所以郑女士老伴不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年龄要求,故不属于工伤。
2.用人单位以歇班时间去开会的路上为由拒绝认定工伤,理由不妥当。如果受伤职工的年龄是符合60周岁以下的男性或55周岁以下的女性的,那么即便是在非工作日去单位加班开会,都是属于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务,发生了非主责的交通事故,都应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3.民法典规定了关于劳务关系中的因执行公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用人单位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并没有将“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的情况”特别地确定为是执行公务。所以用人单位没有法定义务对郑女士老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