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并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待遇保障均衡。一是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二是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统筹现有门诊保障措施,加强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覆盖范围扩大到心脑血管疾病。三是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通知》要求实施精准参保扩面,聚焦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确保应参尽参。切实做好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医保支付管理方面,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完善和规范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推动省域内“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当地医保支付范围,并加强支付管理。规范和强化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医保准入管理,并动态调整。扎实推进按病组和病种分值支付方式改革,年底前70%统筹地区开展实际付费。统筹做好医保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
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方面,持续扩大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覆盖面,严格集采量执行,促进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持续完善医药集采平台功能,提升药品耗材“网采率”和集采平台统一服务水平。持续推进实施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加强全国挂网药品价格信息共享和价格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