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以前是成都某运输公司的员工,月薪4000元。入职仅8天,他以生活条件差、公司不肯预支生活费为由提出辞职,公司与其结算600元工资。李某不满,申请仲裁不予受理。于是他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补偿他100多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李某请求,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辞职非用人单位的原因,其不愿劳动还要求赔偿,企图不劳而获。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九派新闻
回音:真敢想啊!
男子与家人吵架
“想进去呆几天”
近日,湖北枣阳一名男子与家人吵架后,怒砸派出所窗户玻璃,称“就想进去呆几天”。民警依法对他采取措施。
据@枣阳公安
回音:“梦圆”派出所,主打一个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