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冰祎 通讯员 宫海军 李晓庆)盐山一小区的电梯突然从7楼坠落,致使乘坐电梯的张某多处骨折。日前,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小区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修公司均需赔偿张某损失。
日前,张某在小区乘坐电梯时,电梯突然从7楼坠落至1楼。虽然张某最终得救,但事故造成他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张某将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这3家公司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万元。开发商表示,他们对坠落的电梯没有管理义务。小区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已与电梯维修公司签订了协议,电梯维修保养由维修公司负责,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电梯维修公司则称,他们已尽到了相应的维修保养义务。
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最终,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这起案件中,房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多年,开发商并非电梯管理人,无需担责。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张某损失。电梯维修公司对电梯维护保养不当,同样构成侵权,也应赔偿张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