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孙浩宁 李鹏麟 记者 唐慧)近日,肃宁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偷电案。肃宁男子孙某因盗窃曲港高速施工项目部电能,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曲港高速公路沧州段项目一期工程自去年11月开始施工。今年3月,该项目部工作人员发现用电异常,于是报案。肃宁警方介入后,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肃宁的孙某携带钳子、电工刀等工具,在曲港高速施工项目部的供电电缆上接上电线连到自己家,并将电线引到他的两个儿子家,所盗电量供三家生活使用。
肃宁警方经侦查取证,将孙某抓获,在孙某家中查获电工刀等作案工具。经讯问,孙某对自己盗电的事实供认不讳。
后经核算,孙某盗窃电能31034.5度,价值人民币18867.395元。
案发后,孙某退赔了项目部全部经济损失。
肃宁警方将案件移交肃宁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肃宁检察院向肃宁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肃宁法院承办法官对孙某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进行了深刻的剖析,耐心对其释法明理、批评教育。孙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真诚认罪悔罪。
肃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能,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肃宁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孙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