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17日
第06版:06

二手房卖家要求另加过户费

律师说法:如合同中无约定,则不合理

本报记者 夏青

【读者求助】 日前,市民马女士向本报帮办记者求助,她一年前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房证还没下来;当房证下来后,她要求卖家尽快过户,可卖家却要求马女士多给两万元的过户费。

“当时合同上也没有写明要过户费,现在我不给钱,对方就不给过户,以各种理由推脱。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过户费我该不该给?卖家的要求合理吗?”马女士说。

【律师说法】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李广玲律师。

李广玲认为,如果当时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过户费,那么卖房人的该项主张就是不合理的,不应该给付。

卖房人这种做法和行为是属于违约行为,也是不道德的。购房者可以找当时的中介公司、房产经纪公司或者中间人协商,让卖房者在不收取额外费用的前提下协助办理过户,如果协商不成,那么购房者可以起诉或按照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卖房者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且产生的相关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由卖房者承担。

卖房者没有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这里最重要的审查的内容就是当时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约定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含糊不清,约定不明。建议马女士可以带着合同及相关证据材料咨询律师,详细审查合同文本,审查当时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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