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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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一家企业

两次“试用”员工 被判支付赔偿金

本报讯 (记者 刘冰祎 通讯员 宫海军 弋明玉)近日,盐山县一家公司违规让员工经历两次“试用期”,结果被盐山法院判决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两年前,刘某进入当地一家公司从事餐饮配送工作。后来,因刘某工作业绩突出,公司领导准备晋升他为部门经理。不过,公司领导表示,按照公司规定,晋升人员有3个月的“试用期”。考虑到日后的职业发展,刘某同意了“试用期”的事儿。

不久后,刘某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试用期”的新工作。结果,公司认定刘某没有通过“试用期”,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刘某感觉不合理,要求公司支付他第二次“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

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在同一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内部岗位调动、续订劳动合同、职位晋升都不是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

因用人单位与刘某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盐山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需依法以刘某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刘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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