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冰祎 通讯员 宫海军 娄誉耀)车停楼下,被脱落的墙皮砸中。为此,盐山的张某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但物业以“张贴过相关警示”为由拒绝赔偿。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小区物业公司承担了张某的车辆损失。
日前,张某下班回家后发现,他停在居民楼下的车被几块墙皮砸中,汽车引擎盖和天窗出现不同程度损坏。他查看小区的公共视频后发现,前一天刮大风时,住宅楼六楼电梯间外墙脱落的墙皮砸到了他的车。
张某找到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他的损失。对方称,他们已在小区内张贴过相关警示通知,提醒居民注意高空坠物,尽到了提醒义务。协商不成,张某便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盐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外墙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购房时,张某已与小区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期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共有部分的安全、维护、修缮等工作。此前,物业公司以张贴过相关警示信息为由拒绝赔偿,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标准。
法官释法明理,耐心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