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王某因肛肠手术后不适,每天在厕所停留3小时到6小时,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解除了其劳动合同。王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判决公司违法。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近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解雇合法。
(据5月29日《沧州晚报》10版)
为何仲裁和诉讼结果如此不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因如此,仲裁才认定王某上厕所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常生理需求,公司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而不应该将上厕所的时间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然而,法院作出相反的判定也合乎情理。虽然上厕所是正常生理需求,但一天上3小时到6个小时确实失了“度”,按照每天8小时的法定劳动时间来算,除去如厕时间,平均每天能用于工作的,也就只剩4个小时左右,这对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以上两种判决都有其道理,但前后不一的判决结果,反映了我国法律在对生病等特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还留有一定的空白。未来,立法机关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对相关情况进行更清晰的界定。
当下,本案多次判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是一节生动的普法课。
对企业来说,为员工提供人文关怀,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同时,也给个别想钻法律空子的企业提个醒,员工如厕只要在正常的时间范围内都属于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劳动者加班或者克扣工资。当然,碰上有难言之隐的员工,为其提供更换岗位、改善工作环境等便利也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劳资关系,增加员工的归属感,提高工作效率,长期来看,对企业也是利好。
同时,对劳动者来说,工作中的片刻放松的确可以缓解疲惫,提高效率。但也要讲究休息不能过度,以逃避工作为初衷的消极怠工是玩忽职守,也是对整体工作氛围的破坏。如果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胜任以往工作,可以向公司申请更换岗位,或者申请病假进一步治疗,休息好了再投入工作,岂不是两全其美?
总之,良好的劳资关系需要双方相互理解、共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