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的管理。严禁在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活动中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要求的承诺或者表述,依法加大对“医托”“药托”的处置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开展诊疗咨询、就医引导的行为。
倡导在生活美容机构张贴“不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等警示语,引导生活美容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违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医疗美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