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宫海军 窦金杰 记者 刘冰祎)盐山的何某宴请岳父和岳母,结果岳父张某醉驾与行人发生碰撞。被撞的行人在起诉张某的同时,也将何某告上了法庭。日前,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组织聚会的何某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何某邀请岳父张某到家中聚餐。张某兴致很高,喝了不少酒。临别时,何某表示开车送岳父回去,但张某坚持要自行开车带老伴回家。驾车回家途中,张某与行人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属于醉驾,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来,那名行人将张某夫妇、张某车辆投保的公司以及组织聚会的何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其行为与后果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何某作为聚餐组织者,没能对张某醉驾的行为进行有效劝阻,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另外,亲属有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应及时劝止家庭成员过量饮酒可能带来危害的不恰当行为。因此,除张某等涉事各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外,何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