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后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办法》要求,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等行为,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