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冰祎 通讯员 宫海军 赵宁宁)盐山男子赵某某、许某某和于某某聚会时,跟一同参加聚会的朋友李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大打出手。李某某受伤住院,并将三人告上法庭。最终,赵某某等人为一时冲动“买单”。
此前,李某某到盐山一家饭店参加聚会。当天,一同参加聚会的还有朋友赵某某、许某某和于某某。吃饭过程中,几人一言不合发生了争吵。争吵中双方互不相让,最终升级为肢体冲突。冲突中,参加聚会的李某某受伤,需要住院治疗。
随后,李某某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将赵某某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他在受伤后入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
最终,经盐山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赵某某三人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某医药费等共计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