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各地需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
《通知》明确,在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方面,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各地要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安全巡查。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在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方面,《通知》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对于转为经营用途的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