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青
【读者求助】 近日,市民高先生向本报记者求助,他与妻子刘女士1988年结婚,但在1998年他们就开始分居,孩子跟着刘女士生活。在此期间,高先生购买过汽车、证券及保险,总价值达百万元。去年,刘女士以感情不和提出离婚,但在财产分割时出现了争议。
“我觉得分居期间我们经济独立,我赚的钱不该算夫妻共同财产。”高先生说。他想知道,分居期间的财物在离婚时该不该分割给他的妻子?
【律师说法】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李广玲律师。
李广玲律师表示,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对专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制度。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应该由其本人管理、使用和收益;在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不予分割。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协议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我国只承认合法登记的婚姻,解除婚姻关系也只能通过民政局或诉讼方式解除。分居时间再长如没有办理解除婚姻的程序,也是合法夫妻关系。
李广玲说,本案中,如果高先生和妻子没有财产独立的约定,则在分居期间高先生所购得的汽车、证券及保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感情已经破裂,在此情况下,考虑到此时财产的来源情况,夫妻之间的收入与支出并不会出现混合的情况,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时,应当对此时一方的财产所得进行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