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表示,医保部门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理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国家医保局介绍,《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理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而《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包括民营医疗机构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