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青
【读者求助】 近日,市民王先生向本报记者求助,他家养了一条狗,同样喜欢狗的邻居何女士看到他家的狗后,便想摸一下,但没有征得王先生的同意。在逗狗过程中,狗过于兴奋把何女士扑倒,何女士没有防备坐到了地上。何女士当时只是感觉有些疼并未在意,但转过天来便疼得起床都费劲,去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尾骨骨裂。随后何女士便与王先生联系,要求王先生赔偿她全部检查费和医药费。
“我觉得虽然是我家的狗造成了她受伤,但狗当时是牵着绳的,在逗狗前她也未经过我同意。”王先生询问:这种情况狗主人是否应该负全部责任?
【律师说法】 就此事记者联系了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的李广玲律师。
李广玲律师表示,本案中王先生作为狗的饲养人,其饲养的狗造成邻居何女士受伤,王先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何女士来说,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犬类动物自身具有一定的攻击性,且行为存在不可预知性。在不熟悉别人家狗的具体习性前,且没有经过狗主人同意的情况下,何女士私自摸狗、逗狗,对自身安全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其行为明显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具备的预判风险的能力不相符合。
李广玲说,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以及诱发动物危险行为的角度去考虑,何女士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也应对此承担部分责任。故本案中王先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何女士存在重大过失的逗狗行为,故应减轻饲养人王先生的赔偿责任。
李广玲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