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03日
第02版:02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捆绑收取

近日,由省发改委起草的《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4月2日。

管理办法明确,幼儿园可以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社会实践活动费、延时服务费、校车服务费。

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体检费。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确实需要、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收支公开”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捆绑收取。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不得收取书本费(玩具费);

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

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算(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按月或学期缴费。幼儿园可在月初或学期开始预收本月或本学期保教费、住宿费,月底或学期末按以下计算方法结算,不得跨月或学期预收。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以实际在园时间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

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致使家长上当受骗而要求退园的(幼儿入园第一个月内提出退园的),幼儿园退还幼儿所缴全部保教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幼儿园伙食费实行按天计算(当日在园不足1天,按整天计算)、按月收取、月初预收、月底或下月初据实结算的办法。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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