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婧
【读者求助】 日前,市区的刘先生向本报帮办记者求助,春节后,他和两位朋友开启了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由刘先生出车驾驶,两位朋友免费搭乘,结伴到西安市周边游玩。没想到他们在返程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刘先生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自己的车辆也受损。
刘先生的机动车并没有上全险,只有交强险。赔偿损失的费用,已超出交强险赔偿的额度,刘先生还需自掏腰包赔偿不足部分。另外,维修自己的车,也需要不少钱。
“虽然我是驾驶人,但这次旅行是我们三个人共同决定结伴而行的。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我可以要求两个朋友和我共同承担赔偿费用吗?”刘先生说。
【律师说法】就此事,记者联系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的郑洁律师。
郑洁认为,刘先生如与两个朋友没有事先约定,两个朋友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如果刘先生无证据证实事先与免费乘车人有约定,刘先生作为侵权人,在保险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自己应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