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庞维双 通讯员 李洋洋)2月4日,《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这是全省首个地市级政府发布的综合规范船舶污染物管理的政府规章。
《办法》立足解决船舶污染物污染环境问题,厘清了部门职责,为船舶污染物监管规范化、法制化提供了基本依据,适用于本市沿海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产生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等污染物。
《办法》共32条,重点明确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要求,监管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监管、处置措施。同时,创新性地对游艇、小型客船的垃圾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对船舶大气污染排放行为进行规范,提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下船舶污染物处置要求,对船舶污染物从海上到陆上、从产生到处置进行全链条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