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指导意见》明确,资金来源包括业主自筹、财政补贴、社会投资和捐赠三方面,删除了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的内容。
《指导意见》提出,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