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孟影 记者 唐慧)近日,黄骅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职务便利变卖公司财产的刑事案,涉案3人均被判刑。
渤海新区、黄骅市的王某原在一家国企担任副科长职务。去年8月,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同事张某、李某以运往其他工厂为名,将38吨钢板从企业拉走。随后,王某等3人以17万元的价格将钢板卖出。企业负责人发现此事后立即报案。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交给当地检察机关。经相关价格认证机构认证,王某等3人出售的钢板总价达20.6万余元。
当地检察机关随后向黄骅法院提起诉讼。黄骅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某国企任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某、李某与王某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王某、张某、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签字具结,并赔偿公司损失,酌情对3人从轻处罚。
今年9月,黄骅法院分别判处王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