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青
【读者求助】近日,市民小罗向本报求助,他大学刚毕业,应聘到一家食品公司做配餐部主管。在入职之前,公司要求他签署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小罗以前没有听说入职要签这样一份协议,他想咨询专业律师,竞业限制协议能签吗?
【律师说法】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的李广玲律师。
李广玲表示,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李广玲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的时间应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我国并没有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签订时间,具体情况可以由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协商而定,可以在入职的时候签署也可以在辞职的时候签署。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所以小罗的竞业限制协议书是可以签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