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印发了《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的相关便利服务,及组织开展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研学旅行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遵循“确实需要、学生(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收支公开”的原则。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得与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捆绑收取。不得将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学校或个人强制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借为学生代购代办服务之机从中营利或捞取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