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防疫药品及涉疫物资价格和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违法行为。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出现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不得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经营者应当合规经营,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防疫物资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联系。不得以“莲花清瘟”仿冒“连花清瘟”等向大企业、名优药品借“势”,“傍名牌”“搭便车”等恶意攀附他人商业标识。
经营者应当依法宣传其产品,不得对其生产、销售的防疫物资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线上“刷单炒信”进行虚假交易。
经营者不得雇佣“水军”“黑公关”以及不正当利用媒体等方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实施混淆行为的,最高可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最高可处25万元罚款;实施虚假宣传,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