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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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全职主妇能否获得“劳动补偿”

律师:享有“家务补偿请求权”,具体数额视抚养子女等多方面因素确定

本报记者 张楠 本报通讯员 黄珊

“家务劳动补偿”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个新名词。有人说,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做家务劳动是夫妻双方应该做的;还有人说,一方为家庭放弃事业,全心投入家庭劳动,离婚时另一方就该支付“劳动报酬”。近日,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来到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采访了时小诺律师。

夫妻离婚

全职主妇索要家务劳动补偿款

李某和张某(女)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后,很快步入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张某便生下了两人爱情的结晶——女儿小丽。在之后的日子里,李某和张某常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两人婚后的第三年,张某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居住,双方自此开始了分居生活。

李某感觉他与妻子张某的感情已经破裂,再无挽回余地,便将妻子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他来抚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同意离婚,但对于女儿的抚养权提出异议。张某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她抚养。张某称,她先是怀孕,后来又照顾年幼的孩子,婚后一直没有工作。因此,她要求李某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款两万元。

法院判决离婚

男方支付1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

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了解到,李某和张某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有一定的感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没能做到相互包容,缺乏理性的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特别是在发生争吵后,双方没有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导致分居。另外,张某在与李某结婚前,一直与她的母亲一起经营一家店面。婚后,她一直在家抚养、教育女儿,并负担了较多的家务,没有再继续工作,一直没有经济收入。

虽然法官尝试对两人进行了调解,但两人感情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依照民法典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法官认为李某应当给予张某适当的补偿。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已分居的时间以及李某的收入情况等众多因素,法官酌情认定了补偿金额。

时隔不久,法院依法对李某、张某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享有探视权;李某一次性支付给张某家务劳动补偿款1万元。

律师说法

家务劳动间接为家庭创造经济价值

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时小诺表示,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时小诺说,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其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通过家务劳动打理好家庭的一切,照顾孩子和老人,减轻了另一方的家务负担,使其可以安心在外工作,创造更多的财富,相当于间接为家庭创造了经济价值。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也需要得到照顾。

离婚时,负责家务劳动的一方可能已丧失了参与社会工作的职业能力,重新投入社会工作会面临很大困难,即使找到工作,也只能获得较低的收入,这会严重影响其离婚后的生活。民法典中规定了“家务补偿请求权”,遵循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赋予了负责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以获得救济。

要注意的是,家务劳动补偿的权利仅仅是在离婚时行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个人所拥有的财产。至于补偿数额,应考虑权利行使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等众多因素。家务劳动补偿的金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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