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明确至今年12月31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应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实行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政策,缓缴期限为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应以适当方式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合同,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