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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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住建厅开始对《河北省居民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室内温度不低于18℃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乙方(用热方,下同)原因外,甲方(供热方,下同)应提供足够热量,保障乙方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不得捆绑收费

甲方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不得将热费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甲方应当在接收乙方反映室温不达标情况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确认签字。双方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甲方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应当退还部分热费。

不得擅自改动

供热管道

乙方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擅自改动供热管道,不得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不得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不得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或实施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乙方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情况

供热方应当退费

在“违约责任”方面,提到退费相关事宜。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供热,或因设备设施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应当按所在地有关规定退还相应热费。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还相应费用: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采暖费总额/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

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为准计算。

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2.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乙方卧室、起居室(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应当退还乙方相应的采暖费,退费办法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费: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厅)计费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

日热费单价=采暖费总额/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为准)×计费面积。

2022-10-10 2 2 沧州晚报 content_71277.html 1 /enpproperty-->